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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防雷检测资质“分公司”与“挂靠”行为?

拥有资质管理的公司都知道资质单位可以成立“分公司”,但不允许公司“挂靠”行为。那么,如何界定防雷检测资质“分公司”与“挂靠”行为?

2016年6月国务院下发《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明确要求:规范防雷检测行为,降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准入门槛,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允许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检测资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2017年10月修订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明确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由于历史的原因,防雷减灾体制改革以前防雷检测服务市场仅由气象部门下属企事业单位具备防雷检测资质,经营。2016年6月国务院国发(2016)39号文件下发后,明确放开防雷检测资质与市场。面对巨大的防雷检测市场利益的诱惑,一些不具备防雷检测资质的社会企业纷纷与气象部门下属防雷检测甲级资质单位联系,成立各省(市),甚至县(区)防雷检测分公司。这些分公司良莠不齐,很多所谓的“分公司”实际上仅仅是“挂靠”公司的甲级资质牟利,成为防雷安全重要隐患。“挂靠”企业行为属有关管理部门明令禁止,是市场监管打击的重点领域。

“分公司”与“挂靠”行为界定的核心要求是防雷检测“分公司”的经营活动是检测资质公司经营活动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各“分公司”的企业信用、检测质量构成资质公司的企业信用、检测质量。资质公司不能只收取对“分公司”收取“管理费”,而是要对“分公司”的检测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界定防雷检测“分公司”不是“挂靠”检测资质行为:

一、防雷检测“分公司”遵守资质公司的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资质公司对“分公司”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以资质公司名义而不是以“分公司”的名义出具防雷检测报告。

三、“分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与技术考核纳入资质公司整体的技术人员考核体系。

四、“分公司”的防雷检测档案纳入到资质公司的档案管理体系,定期汇缴防雷检测档案。

五、“分公司”的防雷检测仪器设备应满足资质公司相应资质检测设备的要求,纳入到资质公司对仪器设备的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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